由於海牙體系讓成員國的申請人毋需在各個國家分別進行工業設計的申請,只須透過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簡稱 IB)提交一份國際工業設計申請後即可選擇指定多個成員國取得工業設計專利保護。惟註冊設計是否能在指定成員國產生保護效力,仍由該成員國來決定。
而中國大陸為使其居民能夠更容易地在海外取得工業設計保護並推廣市場,且外國申請人也能夠容易地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係於今(2022)年2月,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遞交「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加入書,並於今年5月5日生效,使得海牙體系涵蓋到94個國家。
其中,為因應海牙協定規定的國際註冊設計,中國大陸係於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目前僅有修改建議徵求意見稿)進行相對應的調整,舉例來說:
1、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10年延長為15年,其中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若有指定中國大陸者,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後,將享有自國際註冊日起算15年屆滿的專利權期間,而外觀設計專利權則是從中國大陸公告之日起生效;
2、外觀設計標的從原先僅能以物品之整體作為申請標的開放至整體或部分(即部分設計)皆可;
3、國際申請公告經國際局公告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國際局;
4、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若有主張優先權者,應當在國際申請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副本;
5、一件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包括二個以上外觀設計時,自該國際申請在國際局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人可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割申請。
此外,中國大陸於海牙協定中之聲明指出,除非中國大陸另作通知,否則中國大陸所簽署的《1999年日內瓦文本》並不適用於香港和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