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申請採【註冊主義】
審查時間:約8-12個月
專用期間:自註冊日起10年
說明
- 1.商標之種類分為「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 2.商標註冊申請案若有不得註冊事由,商標主管單位核發核駁先行通知,申請人若不服,可於送達之次日起 1 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 3.商標註冊申請案若無不得註冊事由,將發給核准審定書,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2倍之註冊費。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 4.採註冊後異議制度,縮短申請商標註冊之時間,商標之註冊有違反不得註冊事由時,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 5.商標延展應於專用期限到期前6個月內辦理,商標專用期間每次可延10年。若於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應加倍繳納規費。
為使商標得以有效受到法律保護,商標註冊人須注意下列事項:
- 1.若自行變換商標圖樣或使用商標/服務項目超出註冊證上所指定之範圍,需重新辦理商標註冊。
- 2.若商標移轉他人、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變更,需即時辦理移轉登記、變更申請。
- 3.若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應辦理授權登記。
- 4.若經註冊之商標,無正當理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其註冊將有被撤銷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