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提出申請方式(主要有三種方式)

1.以商標已使用的方式提出
( Use in Commerce ):

商標如已在美國進行使用者,可以該方式提出申請,惟申請時必須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商標使用於欲申請之指定商品上及其包裝上或其他之使用證據)及其第一次的使用日期。

2.以意圖使用商標的方式提出
( Intent-to-use ):

商標如尚未在美國進行使用,可以該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時必須提供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惟,經審查核准後6個月內(可延期)必須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始予註冊領取證書。

3.以母國商標註冊為基礎提出申請:

如商標雖未在美國市場進行使用,如商標已於申請人所屬國家註冊在案,則亦可以申請人所屬國官方核發之註冊證影本(必須翻譯為英文)提出申請,在台灣,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英文註冊證之核發,惟,以該方式提出美國商標申請時,申請之指定類別及商品或服務內容必須與母國註冊的內容相同(或可減縮母國註冊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經審查核准後即予以公告一個月(異議期),如無人異議即予註冊並領取證書,
另,美國商標註冊日起第5年~第6年間必須提出使用宣誓書(同時提出商標使用證據),否則商標會被撤銷註冊。

商標權期間:

註冊日起10年(到期前1年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皆須提供使用證據)

所需文件:

  • 1.申請人簽署委託書
  • 2.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指定商品或服務必須依照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布之內容,否則美國官方極有可能下發補正通知,必須提出答辯否則商標會被駁回)